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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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71周岁,则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71周岁,则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
可选责任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全残,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全残,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公司约定的方式给付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 方式一: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 方式二:已满18周岁,未满66周岁,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 方式三: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71周岁,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