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42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42 周岁,未满 62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14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62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满期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