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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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则被保险人达到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达到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①确诊特定疾病或确定残疾时合同的已交纳保险费; ②确诊特定疾病或确定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61周岁前达到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①确诊特定疾病或确定残疾时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160%; ②确诊特定疾病或确定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含)后达到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①确诊特定疾病或确定残疾时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120%; ②确诊特定疾病或确定残疾时合同现金价值的120%; 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纳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