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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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同效力终止,按以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缴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保费×给付系数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不含)后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按有效保额、已交保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给付系数: 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160% 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140%
已满62周岁: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