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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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假如被保人悲剧身故时没满18岁,保险公司赔付个人帐户使用价值与基本保险额度之和做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假如被保人悲剧身故时已满18岁(含18岁),保险公司赔付个人帐户使用价值与下列二项对比比较大者之和: (1)基本保险额度; (2)个人帐户使用价值×K。 注:被保人身意外险故或全残时年纪为18(含)-42岁,K值为60%;被保人身意外险故或全残时年纪为42(含)-62岁,K值为40%;被保人身意外险故或全残时年纪为62岁及以上,K值为20%。 |
满期保险金 |
假如被保人在保障期内未产生赔付且生存至保障满期,保险公司在被保人80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纪念日,给付个人帐户使用价值做为期满生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