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 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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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合同约定导致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由于合同约定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合同约定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约定的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中症疾病保险金、5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365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365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确诊初次患除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365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确诊初次患除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365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确诊初次患除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经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合同约定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
“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则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30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7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