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疾病,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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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状态中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因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保险公司将自确诊达到疾病状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给付护理保险金。 首次给付日后的每月对应日为护理保险金给付日,保险公司在每月的该日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10年,保险公司给付护理保险金直至最高给付期限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以较早者为准),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在护理保险金领取前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在护理保险金领取后因疾病导致身故,若已获得赔付的护理保险金低于附加合同已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按照已交纳保险费与已给付的护理保险金的差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获得赔付的护理保险金超过附加合同已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