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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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缴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对应的给付系数;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不含)后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对应的给付系数;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对应的给付系数为: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160%;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140%;已满62周岁1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