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或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原位癌,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365天以后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365天以后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30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