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6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条款中有免除我们责任的内容,详见“2.5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年龄错误”、“7.2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脚注2意外伤害”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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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保险公司按该伤残对应的伤残等级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