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既往症;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避孕、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9)被保险人整形、整容、美容、修复、变性、性功能障碍治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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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约定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特需医疗、国际医疗、干部病房、外宾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VIP部、联合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对以下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合同第8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约定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特需医疗、国际医疗、干部病房、外宾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VIP部、联合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将对以下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合同第8条定义的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于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100%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此处医疗费用应符合脚注8中对医疗费用所定义的范畴,且保险公司承担的床位费每天以1500元为限。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