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条款中有免除我们责任的内容,详见“1.5犹豫期”、“2.3等待期”、“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脚注7意外伤害”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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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