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臻爱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40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特定重疾、身故、生命末期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每种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每次确诊符合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365天。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第11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二次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至第三次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30%、40%、50%。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第13条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第13条定义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或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其中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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