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6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条款中有免除我们责任的内容,详见“1.5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生存的,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保险公司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给付养老年金。 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首年的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递增。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给付金额为年领方式下的8.5%。 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为二十年,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进入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剩余期间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且不低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百岁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9倍给付一次百岁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