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乐盈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6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因自驾车、公共交通、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已交保费100%给付;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已交保费160%给付;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已交保费140%给付;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按已交保费120%给付。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我们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我们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因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我们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已交保费100%给付;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已交保费160%给付;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已交保费140%给付;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按已交保费120%给付。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因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第(1)、(2)、(3)、(4)、(6)、(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4)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达到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或其后遭受意外伤害。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条款中有免除我们责任的内容,详见“1.5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7.1效力中止”、“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年龄性别错误”、“脚注8私家车或公务车”、“脚注9意外伤害”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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