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药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8条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特药费用”),我们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1)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是由约定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4)购买药品须符合本合同附录《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5)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6)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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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药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合同第8条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1)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是由约定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4)购买药品须符合合同附录《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5)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6)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恶性肿瘤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药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续保前已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6)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7)被保险人使用处方申请中的药品已有一段时间,但所提交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评价标准(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没有进展);
(8)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慈善赠药申请或者提交的慈善赠药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9)药品不属于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
(10)不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中购买的药品;
(11)未按照本合同附录《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购买的药品;
(12)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13)未获得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发生上述第(1)、(2)、(3)、(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