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比例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比例为100%;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比例为160%;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比例为140%;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比例为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比例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比例为100%;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比例为160%;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比例为140%;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比例为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条款中有免除我们责任的内容,详见“1.5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