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小者给付当期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年金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
(1)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5%;
(2)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
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时间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但年金首次领取日不得早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
(1)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3)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4)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当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时,我们停止给付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单账户价值重新大于或等于500元时,我们继续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年金、累计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2)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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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小者给付当期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年金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 (1)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5%; (2)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 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时间作为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但年金首次领取日不得早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 (1)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3)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4)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当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时,保险公司停止给付年金,合同继续有效。当保单账户价值重新大于或等于500元时,保险公司继续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年金、累计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2)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