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天玺一号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起可领取年金,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如下金额给付年金:该保单周年日前一日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与交费期间的较小者×年交保险费×年金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如下金额给付年金:该保单周年日前一日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与交费期间的较小者×年交保险费×年金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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