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御享财富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起可申请领取年金,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如下金额给付年金:该保单周年日前一日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与交费期间的较小者×年交保险费×2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全残且一直生存的,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如下金额给付全残关爱金:该保单周年日前一日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与交费期间的较小者×年交保险费×2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全残关爱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如下金额给付年金:该保单周年日前一日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与交费期间的较小者×年交保险费×2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全残且一直生存的,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如下金额给付全残关爱金:该保单周年日前一日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与交费期间的较小者×年交保险费×2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全残关爱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关爱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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