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则我们自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及“中韩附加康悦一生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轻症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或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则我们自上述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及“中韩附加康悦一生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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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自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及“中韩附加康悦一生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合同第11条定义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或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自上述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及“中韩附加康悦一生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肾髓质囊性病”、“骨生长不全症”、“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或“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则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3)、(4)、(5)、(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