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
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
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
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附加险合同与“中韩尊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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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 1)若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 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附加险合同与“中韩尊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全残的,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