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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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年满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6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41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并在年满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2、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4)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3、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第(1)、(2)、(3)、(4)、(6)、(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发生本条第2款第(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5)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达到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或其后遭受意外伤害。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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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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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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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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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6 |
41-6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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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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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周岁 | 已交保费×1.4 |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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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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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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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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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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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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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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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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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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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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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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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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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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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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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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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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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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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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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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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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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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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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