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结束后初次发生经约定医院首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结束后初次发生经约定医院首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同时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且均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前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外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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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前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外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等待期结束后初次发生经约定医院首次确诊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等待期结束后初次发生经约定医院首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同时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且均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50-70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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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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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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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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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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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
身故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