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乘以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年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年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年金和祝寿金;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5 周岁前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当给付年金时,我们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每次给付的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当时给付的年金金额。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和祝寿金;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自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按年交 保险费乘以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一次祝寿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 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65 周岁前全残,则自全残开始至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当给付年金时,同时给付全残 保险金。每次给付的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当时给付的年金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3年交费 |
年交保费×8% (每年领取一次) |
5年交费 |
年交保费×12%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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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费 |
年交保费×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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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交费 |
年交保费×2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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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费 |
年交保费×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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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基本保额 (6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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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已领取祝寿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全残 |
当年应领取年金 (65周岁前全残可领取,全残起至65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