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连续给付15 年,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自我们同意给付身故保险金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身故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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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连续给付15 年,每年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自同意给付身故保险金之日起,合同终止。但保险金给付责任 将延续至身故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身故后,每年给付一次,连续给付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