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5%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上述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就医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标准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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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 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在上述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就医 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标准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 用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180 日 内因该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按险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5%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症、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整容、美容、参加高风险运动、在港澳台以及中国境外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 基本保额×0.5%×实际住院天数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