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布机构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按评定标准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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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 (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发布机构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为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 见附录)所列伤残项目,按评定标准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整容、药物过敏、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