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教育金
本合同提供 4 种方式的教育金保障,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其中 1 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未选定具体方式,我们按方式四给付教育金。
您在交费期满后且未领取教育金的,可以变更教育金保障方式,变更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教育金保障方式确定。
方式一:被保险人自年满 7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教育金。
方式二:被保险人自年满 12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 日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教育金。
方式三:被保险人自年满 1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 日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教育金。
方式四:被保险人自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 日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教 育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教育金 | 合同提供 4 种方式的教育金保障,由您在投保时与约定选择投保其中 1 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未选定具体方式,按方式四给付教育 金。您在交费期满后且未领取教育金的,可以变更教育金保障方式,变更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教育金保障方式确定。 方式一:自年满 7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教育金。 方式二:自年满 12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 日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教育金。 方式三:自年满 1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 日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教育金。 方式四:自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 日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教育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教 育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教育金 | 方式一 |
基本保额×50% (年满7周岁起至保单期满前1年,每年领取一次) |
方式二 |
基本保额×50% (年满12周岁起至保单期满前1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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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三 |
基本保额×50% (年满15周岁起至保单期满前1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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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四 |
基本保额×50% (年满18周岁起至保单期满前1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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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