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3 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费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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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按您已支付的保险 费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3 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按合 同已交保费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生 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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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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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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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3.5% (保单生效第3年起至期满前一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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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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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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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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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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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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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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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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