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针对三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种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还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还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特定重大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 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二类特定重大 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 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一类轻症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若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二类轻症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