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或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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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或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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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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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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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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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或已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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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未满65周岁 |
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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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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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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