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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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身故或分娩之日起 15 日内因分娩或分娩并发 症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若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不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给付第二被保 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第二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不可兼得, 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人的身故保险金,则其他人的身故保险金均不再 给付。 |
妊娠疾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约定的妊娠疾病,按指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第一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同时发生多种本合同约定 的妊娠疾病,按照确诊的妊娠疾病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种妊娠疾病给 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妊娠终止保险金 | 若发生妊娠终止,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妊娠终止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第二被保险人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先天性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不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就其中之一所患先天性疾病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第二被保险人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不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就其中之一所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但若属于本合同所
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第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9)投保人或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知悉第二被保险人于分
娩前已患的疾病。
发生本款第(1)项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
或妊娠终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第一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本款其他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或妊
娠终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第(1)、(2)、(3)、(4)、(6)、(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本条第1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
益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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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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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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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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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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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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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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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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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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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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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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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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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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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怀孕期身故或分娩15天内因分娩及并发症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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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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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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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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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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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