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伤(详见释义)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本公司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烧伤项目的,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同烧伤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烧伤,而烧伤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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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伤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烧伤,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挑衅被杀、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精神疾病、医疗事故、妊娠流产分娩、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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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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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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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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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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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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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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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