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重疾身故,双重保障
一旦生效,终身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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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
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详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