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投保的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重大疾病保障。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便捷赔付

 

1、40种重大疾病责任,保障全面

 

2、一经确诊重大疾病,即行给付保险金,手续简便快捷,及时的财务支援帮助员工更好地治愈疾病

 

高额保障,低廉价格

 

用比较低廉的价格,为员工提供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障,充分满足企业花小钱办大事的要求,为员工带来归属感

附属被保险人,注重家庭理念

 

配偶

出生满28天且已出院至22周岁的子女

享受税优,节约开支

财税[2009]27号文件—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团体单位对终身重疾产品的需求

向员工提供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障的需求

重大疾病发展的新趋势使企事业单位重新审视员工保障福利安排,这些趋势包括:

1、重大疾病发生率的上升和发病年龄的年轻化

2、昂贵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

3、重大疾病治愈率和好转率的不断提高


重大疾病资料(来源:卫生部网站)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

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详
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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