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和年金领取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到达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 若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首次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以后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递增。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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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起, 若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首次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以后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递增。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13周岁
保险期间:根据年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期间确定
交费年期:3年、5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刘先生为0岁儿子贝贝投保中韩永裕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额10000元,年金保费17410元,交费期间10年,并选择18岁开始领取年金,可领1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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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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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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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N-1)×5%×基本保额 (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至保单合同终止,每年领取一次;N的含义为第N次领取年金)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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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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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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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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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