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卓越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0/15/20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两全理财产品,交费期和保险期间灵活可选,承担身故、意外身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航空意外身故保障,满期可返本,每年还可参与分红。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1、自由搭配,从容生活 

交费方式灵活,5年、10年可自由选择,保险期间多样,10年、15年、20年有多种搭配。

 

2、贴心呵护,安享人生

最高达1.05倍已交保费的身故保障,2倍已交保费的意外身故保障,3倍已交保费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5倍已交保费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障,多重保障、风险无惧。

 

3、返还迅速,惊喜可见

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4、满期返还,资金安全

保险期间届满,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

 

5、红利增值,步步稳赢

红利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协力抵御通胀风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 若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500%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满三周年起, 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若合同期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的,我们按意外发生时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年满18周岁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导致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我们按意外发生时,已交保险费的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导致在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的,我们按意外发生时已交保险费的500%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满期仍生存,我们100%返还所交保费。
红利 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协力抵御通货膨胀。
保险案例
40周岁的李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中韩卓越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交费30000元,交费期间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基本保险金额为34560元,红利实现方式为累积生息。



注:


1、本示例涉及的保险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本示例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有10年、15年和20年三种。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费的支付:本产品保险费的交费期间有5年和10年两种。
谁能保
0-6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妊娠怀孕流产、整容、未遵医嘱、精神疾病、参加高危运动、违反承运人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前提前离开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韩卓越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40周岁的李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中韩卓越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交费30000元,交费期间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基本保险金额为34560元,红利实现方式为累积生息。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5年交费保单生存金

保单生效第三年
基本保额×15%
保单生效三年后
基本保额×5%

10年交费保单生存金

保单生效第三年
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三年后
基本保额×10%
身故
已交保费×105%
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200%

(已满18周岁身故,可领取)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300%

(已满18周岁身故,可领取)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500%
满期金
已交保费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现金价值。


2、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
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航空交通意外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发生本条第1 款第(1)、(2)、(3)、(6)、(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
工具;


(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达到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
工具或其后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
金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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