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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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可获得满期金20万元。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身故或全残,且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身故或全残,且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年满18周岁后,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未满18周岁,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自其身故或全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
保险期间:20年、保至25周岁。
交费年期:3年、5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备注:投保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时,被保险人年龄11-17周岁时仅可选保险期间20年,保至25周岁仅适用于0-10周岁。
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
保险期间:20年、保至25周岁。
交费年期:5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备注:投保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时,被保险人年龄11-17周岁时仅可选保险期间20年,保至25周岁仅适用于0-10周岁。
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20周岁至50周岁。
保险期间:对应主险交费期间-1。
交费年期:同本附加险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年交。
备注:投保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时,投保人年龄需在20周岁至5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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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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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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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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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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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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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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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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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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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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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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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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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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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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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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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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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确诊第二类重大疾病可领取)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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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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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确诊第一类重大疾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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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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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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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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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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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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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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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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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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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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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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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未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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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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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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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未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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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
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