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富宝宝成长无忧计划
少儿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至25周岁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全面呵护,随心搭配 
通过本计划内各产品的自由搭配,您可以为您的孩子准备一份周全的财务保障规划,基于爱的关怀,延续感激。

满期趸领,自主规划
若被保险人满期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满足您的孩子在住房、购车、婚嫁、创业、海外求学等方面的需求。

高额保障,关爱周到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及已支付的保险费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您的孩子保驾护航。

重大疾病,贴心守护
在被保险人18周岁前,我们提供根据未成年人特点设计的25种重大疾病保障;18周岁后,我们提供根据成年人特点设计的40种重大疾病保障,让您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更加安心无忧。(需投保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

三重豁免,责任延续
若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我们将免除与您合同中约定的主险、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剩余所需支付的各期保险费,延续您对孩子的关爱。(需投保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灵活自由,弹性管理
根据自身规划及保单状况,可申请保单贷款、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

周年分红,连连惊喜
我们将根据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有三种红利领取方式供您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或抵交保险费。

中韩富宝宝成长无忧计划

本保障计划中,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为主险,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为附加险,若您购买本计划,则必须购买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其余附加险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定制。

保险责任

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为附加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日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自其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等待期(针对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与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2)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则无等待期。

*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可获得满期金20万元。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身故或全残,且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身故或全残,且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年满18周岁后,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未满18周岁,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自其身故或全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30周岁的韩先生为其刚出生满月的儿子韩宝宝投保了“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每年交费27,396元,交费期间为5年,并选择韩宝宝25周岁时一次性领取满期金,红利实现方式为累积生息。同时,韩先生为自己选择了“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交费175.61元,交费期间为4年。


说明

1、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红利分配分别按低、中、高3种情况进行预测,仅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未来红利分配的保证,实际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表中所列数字;

3、上述利益演示中,累积红利按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为假设值,仅为说明理解条款所用,公司每年宣布的实际累积利率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利率;

4、本网站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及其他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投保须知

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

 

保险期间:20年、保至25周岁。

 

交费年期:3年、5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备注:投保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时,被保险人年龄11-17周岁时仅可选保险期间20年,保至25周岁仅适用于0-10周岁。

 

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

 

保险期间:20年、保至25周岁。

 

交费年期5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备注:投保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时,被保险人年龄11-17周岁时仅可选保险期间20年,保至25周岁仅适用于0-10周岁。

 

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20周岁至50周岁。

 

保险期间:对应主险交费期间-1。

 

交费年期:同本附加险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年交。

 

备注:投保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时,投保人年龄需在20周岁至50周岁。
谁能保
0-17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主险--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2
满期金
基本保额

 

附加险--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确诊第二类重大疾病可领取)

已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确诊第一类重大疾病可领取)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附加险--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交剩余未交保费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交剩余未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哪些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哪些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

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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