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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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伤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赔偿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对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进行赔偿。 |
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 我们将根据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四项费用的总和,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1)床位费(不包括陪床费和特需病房的床位费)(2)膳食费 (3)空调费 (4)取暖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故意斗殴、妊娠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精神和行为障碍、细菌病毒感染、矫形整容美容、购买残疾用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参加高危运动、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牙齿美白整形、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治疗等生殖相关的、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中韩安馨宝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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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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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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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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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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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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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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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中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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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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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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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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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中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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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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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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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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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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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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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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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9)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变性、性功能障碍治疗、人工受孕、避孕及绝
育手术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
(11)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
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2)被保险人牙齿整形、修复、美白;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14)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详见释义);
(1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详见释义)、跳伞、攀岩(详见释义)、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详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详见释义)、特技表演(详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