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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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按已支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戒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按有效保险金额和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相应比例:18周岁至41周岁前 160%;41周岁至 61 周岁前 140%;61 周岁及以后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