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和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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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项保险责任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5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