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三、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等先天性癌症;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在港、澳、台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接受治疗的。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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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这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且所需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二)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内承担给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首次确诊患特定恶性肿瘤之日起365个自然日。 (三)对于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而获得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鉴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方法已经向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结算上述恶性肿瘤特定药品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费用,该部分药品费用计入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就该部分费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四)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额为100万)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