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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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在合同的交费期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不在合同的交费期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三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疼身故或身体高残时周岁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1周岁160%;42-60周岁140%;62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