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