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剩余保险单年度(含当前保险单年度);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160%。
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项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高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剩余保险单年度(含当前保险单年度);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160%。 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项时,保险公司只给付一项高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