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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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恶性肿瘤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特定恶性肿瘤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