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本合同终止。
三、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乘坐电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法定节假日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法定节假日遭受如下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一:
(1)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的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含高铁)期间遭受的水路客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3)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的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以上范围内的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节假日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满足主合同中“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中的 “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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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保险公司均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 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本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乘坐电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法定节假日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法定节假日遭受如下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一: (1) 若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的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 (2)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含高铁)期间遭受的水路客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3)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的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以上范围内的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节假日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法定节假日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自驾车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障碍、怀孕流产、未遵医嘱误服药物、从事高危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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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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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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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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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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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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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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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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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