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 18 周岁至 41 周岁之间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60%;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 42 周岁至 61 周岁之间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40%;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 62 周岁以上(含62 周岁) 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20%;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 20 年的,满期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10%;
(2)保险期间为 30 年的,满期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20%;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三、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70 周岁前 (含 70 周岁) , 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1 周岁后(含 71 周岁),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含高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满期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中的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可兼得,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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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 18 周岁至 41 周岁之间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60%; (2)若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 42 周岁至 61 周岁之间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40%; (3)若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 62 周岁以上(含62 周岁) 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20%;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 20 年的,满期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10%; (2)保险期间为 30 年的,满期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20%;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于 70 周岁前(含70 周岁),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 71 周岁后(含 71 周岁),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含高铁) 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自驾车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障碍、怀孕流产、未遵医嘱误服药物、从事高危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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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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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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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周岁 |
已交保费×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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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周岁 | 已交保费×140% | |
满62周岁 | 已交保费×120% |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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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
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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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 已交保费×120% |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 |
70周岁前(含)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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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20% | |
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