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在本合同的交费期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不在本合同的交费期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三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给付比例根据以下条件确定: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周岁年龄给付比例
18-41周岁 160%
42-61周岁 140%
62周岁及以上 120%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项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高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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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保险公司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零时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在合同的交费期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若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不在合同的交费期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三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给付比例根据以下条件确定: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周岁年龄给付比例 18-41 周岁 160% 42-61 周岁 140% 62 周岁及以上 120%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如同时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项时,保险公司只给付一项高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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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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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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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且在交费期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约定给付比例) | |
满18周岁且已过交费期 | 保单现金价值或年度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约定给付比例) |